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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燃气安全!出现这些情况.高罚10万元!

所属分类:媒体视点    发布时间: 2024-03-27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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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内用餐场所不得放置燃气气瓶,向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高层建筑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时隔10年后再次进行全面修订,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于1997年制定,2014年..次修订,是全国范围内较早出台的具有代表性的燃气地方性法规。经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今年1月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条例》共八章52条。重点在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更加明确规定。


      如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居民用户每两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安全检查、对非居民用户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安全检查。燃气用户不得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燃气气源等。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室内用餐场所不得放置燃气气瓶。

     《条例》在罚则上进行了强化,如向经营面积小于五百平方米的餐饮场所供应五十千克规格以上瓶装燃气的,向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高层建筑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的,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南京市已构建“以天然气为主、液化气为辅”的燃气安全保供服务体系,燃气普及率达到99.7%。现有燃气经营企业38家,用户约361.4万户。此次《条例》的修订,完善了燃气法规和标准体系,规范燃气经营者和用户行为,切实提升用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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